共同生活生育孩子后可否要求退还彩礼
作者:蔡亚 更新时间 : 2020-04-03 浏览量:1253
案情简介
刘某与张某(女)于2015年经人介绍人后于同年同居,2016年3月刘某给被告彩礼20000元,并于同月举办婚礼,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。2016年12月剩余一子,一直有刘某母亲照顾。张某离家出走,无法联系,现在得知张某与他人已经领取结婚证,刘某起诉要求孩子抚养权,并有张某退还彩礼。
律师说法
彩礼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本案中双方举办婚礼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,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。
审理结果
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结案。孩子由刘某抚养监护,张某每月支付75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,张某当天退还10000元彩礼给刘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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